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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试行)
作者:女工委 来源:女工委 日期: 2013-07-04 字体: [] [] []

 

各所、院机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按照云南省教育卫生科研工会关于下发《云南省教育卫生科研工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样本)》的通知要求,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并与院行政第二次签订了《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试行)》,请各单位按照本合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驻州、市、县科研所,女职工的特殊休假与报销请结合本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单位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院行政与工会女工委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对院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我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单位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参与、依法维护的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  逐步提高院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职工相适应。

第七条  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积极推动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工会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条  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一条  每年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女职工各类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女职工干部培训班,组织开展女职工干部到姐妹单位开展对口交流学习活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必要的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在从事科研、接受培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  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院行政应予以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七条  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可给予休假一天;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工作(劳动)日以外延长工作(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工作(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三条  职工婚假、计划生育休假、产假

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保胎期间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特殊费用报销

一、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诊疗项目、药品使用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报销办法

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单位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的通知》(云人社〔201128号)及《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省直单位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1117号)文件的精神,201111日起,职工计划内生育及施行生育手术费用和项目报销办法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三、报销程序

职工所在单位计生员持报销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院计生委审核并出具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后,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联系医保的经办人,持报销费用的全部证明材料,于每月1日至10日上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销,所报销应支付费用通过对公账户,直接拨付到单位账户后支付给个人。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各相关奖励。

第二十七条  单位每年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进行妇女病检查,检查费用由行政统筹安排。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为实施对单位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召开座谈会,就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女职工委员会和院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每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年,自201341日起201541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