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院属各单位: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经济业务活动的主要依据和凭证。国家加强重视发票的管理,并对发票的使用规定如下:一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二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适用范围。四是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掘。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集、运输空白发票。为帮助和指导大家更好的学习发票管理办法,产业处整理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于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产业管理处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