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局、农科所、农业推广机构,省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专院校,省各涉农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激发青年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精神,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进步,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引领和支撑云南农业发展的作用,根据《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省科技厅同意,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设立“云南农业科技十大青年标兵”奖项,在全省从事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中开展“云南农业科技十大青年标兵”评选。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评选范围和对象:在全省从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农业科研院所、推广机构、涉农的教学和研发机构及涉农企业的优秀青年农业科技工作者。
表彰名额:“云南农业科技十大青年标兵”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人数为10名。
二、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崇尚科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工作。2004年以来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服务“三农”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成果推广覆盖率高,辐射及带动作用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群众公认度较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及以上农业类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两项及以上省部级农业类成果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一项省部级农业类成果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及一项云南省农业科技推广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云南农业科技十大青年标兵”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
(二)申报人需按统一格式要求填写《“云南农业科技十大青年标兵”评选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可登录“云南省农业科学院www.yaas.org.cn”网站下载)和制作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制作内容和装订顺序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各种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品种审定或登记证书、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学术技术评价证明、取得经济效益证明、论文(代表性论文2篇,复印期刊封面、目录及全文)、专著(复印封面和版权页)或技术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印章。《申报表》与附件材料分开装订,申报表一式10份,附件材料1份,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与数据盘一并上报。
(三)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并签字,加盖推荐单位印章后上报。凡申报手续不全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提交评审。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初评。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组织省级相关专家进行初评。初评采用票决制,评审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20名候选人。
(二)终评。包括评审委员会投票和公众投票。按百分制计算得票分值。
1.评审委员会投票占80%。“云南农业科技十大青年标兵”专家评审委员会对20名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候选人所得评委赞成票数占评委投票总数的比例乘以80为该项得票分值。
2.公众投票占20%。在我省主要媒体公布候选人名单及主要事迹,公众可采用报刊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投票,两项投票分值之和为该项得票分值。
(1)公众可通过《云南经济日报》刊登的选票进行投票,公众在《云南经济日报》上裁下投票卡进行投票,每张投票卡只能使用一次,复印无效。候选人所得公众投票数占公众投票总数的比例乘以10为该项得票分值;
(2)公众可登陆“云南网www.yunnan.cn ”网站进行投票,候选人所得公众投票数占公众投票总数的比例乘以10为该项得票分值
3.“云南农业科技十大青年标兵”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选综合得票分值,按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前10名为“云南农业科技十大青年标兵”拟奖励人选,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云南农业科技十大青年标兵”。
(三)表彰和奖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召开表彰大会,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五、其他事宜
(一)为维护“云南农业科技十大青年标兵”评选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将邀请省直有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按程序取消获奖者资格。
(二)申报材料评审结束作必要的存档后,将统一销毁,个别需要清退材料的申报者,请于评奖工作结束1个月后到 “云南农业科技十大青年标兵”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办理清退手续。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组织人事处 侯朝祥 马嘉伟
电 话:0871―5195806 5195744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