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收集的材料,在归档前必须经过认真审查、鉴别,使归档材料的内容真实、完善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才能归档。
2.未经鉴别,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得私自将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归档或从干部人事档案中撤出材料。
3.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材料,不得归入干部人事档案:一是属于“同名异人”、“张冠李戴”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二是虽属于本人的但不需归档的材料,如结婚证书、学生证、一般性学术论文、笔记本等;三是属于来往文书、资料、大小字报、会议记录等材料;四是凡规定应由组织盖章而未盖章,应由本人签字而未签字,应说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而未说明等不完备材料。
4.不属于归档的材料,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5.凡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或干部人事档案中撤出材料,必须由专人把关,对比较重要材料的取舍,应请示主管领导。
6.凡归档的材料统一使用16K规格办公用纸,用钢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7.经鉴别应销毁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进行登记,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销毁。
8.鉴别归档是一项正常业务,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