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提案是职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院所的改革发展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职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职代会提案工作是职代会行使参与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职工积极性,激发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为建设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区域特色的综合性现代化省级农业科学院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国家科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科研院所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总工发〔1995〕22号)文件的精神制定。
第二章 提案审查专门工作组
第四条 提案审查专门工作组(以下简称提案组)是职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组成员和其组长、副组长建议人选由院工会、院组织人事处、院办公室共同商议并充分酝酿后提名,与主席团协商,报院党委同意后,提交职代会通过。
第三章 提案专门工作组职责
第五条 (一)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审理各代表组初审后的提案。
(四)检查提案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向职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评议优秀提案。
第四章 提案征集的要求
第六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职代会代表,其中1位代表为提案人,另有2位以上的代表为附议人,并需本人签名。
第七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职代会提案表),一事一案。建议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
第八条 提案的内容及要求
(一)凡属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可作为提案。
1.有关我院管理工作、改革措施和科研发展方面的建议、措施;
2.有关我院科研、服务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建议、措施;
3.涉及职工生活福利以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的建议、措施。
(二)提案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代表性: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反映较多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2.全局性:要围绕全院的发展和建设,提出的建议要符合我院的整体利益,要有一定的全局性和前瞻性。
3.可行性:所提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或方法、方案等要简明扼要,在我院的职责和财力、物力范围之内,切实可行,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规范性:提案书写符合规范要求,提案提交合乎规定程序。提交提案时需一代表提案二代表附议。在提出案由的同时按要求提出解决措施及建议(或办法、方案)等。
(三)下列内容不宜作为提案提出:
1.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2.属于学术讨论的;
3.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此类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
(四)凡不属于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不属于本院和本届职代会职权范围的问题;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的问题;
3.不符合规范的提案。
第九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职代会前征集一次。
(二)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组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条 提案人一般将提案表交各所属代表小组,由代表小组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递交提案组。
第十一条 提案组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对涉及全院的重大提案,经职代会主席(副主席)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第十二条 由提案组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签复、落实、反馈
第十三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组召开会议部署提案落实工作。提案表由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重视职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办理需要有单位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五条 立案三个月内,承办单位必须向提案人作出“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并将提案表交提案组。立案五个月内由承办单位向提案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提案组要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提案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职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职代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职代会提案审查专门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