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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管理细则(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9-04-09 字体: [] [] []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管理细则(试行)

 

(2006年12月28日)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加速全院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科技成果的高效利用,促进农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允许“在科技成果创新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等的一系列规定,促进全院科技产业迅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云南省农科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建立科研与成果转化的互动机制,并惠及全院职工,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是对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加以转化利用的一切行为均适用本管理细则。

    二、科技成果的界定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及其下属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为主要完成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包括已经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和未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

    三、转化利用的方式

    根据政府产业导向、本单位实际、科技成果性质等确定转化利用方式。

    (一)无偿提供。本单位授权同意,无偿使用的方式。

    (二)有偿使用。本单位与受让方签订科技成果有偿使用合同。科技成果的有偿使用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1·作价转让。一次性卖断其使用权,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费或在一年内分期付清;

    2·转让使用权。每年按不低于2%的该项科技成果开发年度营业额的比例,支付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费;

    3·定额转让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由受让方向本单位支付转让费,每项成果转让费每年比底于3万元;

    4.评估作价参股。评估作价为股份(出资)投资与经营,实行利益与风险共担的原则,但受让方的年度结算须经中介机构审计。

  四、收益及分配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和分配以单项科技成果计算,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的收益全部上缴院。院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25%作为院事业基金和福利基金;35%返回该科技成果完成的研究所(中心)作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40%留科技成果完成者作奖金及必要的课题经费补充。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的奖金可以是其他主要完成人平均奖金的三倍。

  五、管理部门

  院科技产业处是全院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的管理机构。全院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必须经院科技产业处批准。未经院科技产业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以获利为目的的科技成果转化利用;未经院科技产业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院科技成果转化利用合同(协议)均为无效。

六、审批程序

    由院属各研究所(中心)对本研究所(中心)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初评并与意向受让方商谈,达成初步意向后报院科技产业处审批。由科技产业处报请院长专项委托授权所长(主任)代表院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协议)。在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研究所(中心)负责合同(协议)的执行,每年12月份向院科技产业处书面报告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

七、监督

    本单位负责人每年须向本单位的职代会报告,本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的情况及所得的事业基金和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八、罚则

    全院各单位和部门及职工都应自觉遵守本管理细则。本院职工违反本管理细则,泄漏我院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擅自商业使用院科技成果,损害单位利益的,当年考核一律不称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劳动法》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各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被无偿侵占的行为,明知不报或不查处的,研究所(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三年内均不得享受年度考核优秀,也不得被推荐享受其他荣誉。   

    对严重违反本管理细则及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依法起诉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九、本管理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并在试行中不断完善。此前下发的本院文件中,若有与本管理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管理细则执行。

    十、本管理细则由院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云农院发[2006}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