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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09-05-04   浏览次数:44430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二)科学安排,优化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项目经费按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第二章  项目经费配置方式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

(一)无偿资助

1.定额补助:指对于已经省科技厅审定予以立项的研发及公益性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

2.配套经费:指对于争取到国家支持的科技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匹配。

3.后补助:指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化等预期可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以及保健食品开发、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开发等预期成果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认定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先自筹经费组织项目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批、认定后,省科技厅给予一定数额的事后补助经费。

4.贷款贴息:对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项目,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可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申请贷款的项目须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二年。

(二)偿还性资助。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急需、投资较大但又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渠道筹措经费且由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承担的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科技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一定数额的有偿使用经费,到期一次收回。

(三)风险投资。对于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企业技术上市培育项目等,省科技厅通过有关投资机构注入一定额度的资金参与股权投资。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企业或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不得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项目组可在申请资助的经费中列支人员费,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六)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七)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三)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燃料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100×8%+(资助经费总额-100)×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四)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与核批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承诺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其中单位自筹经费必须是货币资金。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由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八条  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方式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

合并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专家组中应当有2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分离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经费预算单独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3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1名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与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点对申请省级财政资助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三)在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中,评审专家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管理、经济实力等相关财务方面的情况分析,对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额度超过50%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一)根据项目立项程序,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根据经费预算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建议,报厅长会议审定(审议)。

(二)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的项目经费预算,经会签或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批复。

(三)根据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按照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的有关内容。

(四)项目任务书签定后,由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省级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非预算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应当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的不同渠道的经费应当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规定及时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按规定报告并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科技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四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加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当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省科技厅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和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原则上通过财务验收后方能进行项目验收。财务验收采取由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组织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组专司财务检查两种方式进行。财政资助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采取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包括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的验收及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经济指标等内容的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省财政资助经费若有结余的,应报省科技厅批准用于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或上缴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省科技厅通过中期检查评估、专项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主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

中期检查评估主要内容为:

(一)经费落实情况。主要检查自筹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等情况;

(二)承担单位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经费支出是否按照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度规范性,有无违反规定自行调整经费预算的情况,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督情况,有无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情况,有无自行分解、擅自转拨项目经费情况等;

(四)设备购置及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五)财务信息质量。主要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定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制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厅、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检查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  云南省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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