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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调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2-11-05   浏览次数:52313    

云财教〔2012306

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科研院所、高校、有关单位:

2006年,云南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省科技厅2号公告),2008年,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云科财发〔200878号)、《云南省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云科财发〔200879号)、《云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实施细则》(云科财发〔200843号)等(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规定,现就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技术引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撰稿费仅限(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项目)和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1.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2.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3.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承担院所开发专项项目单位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以及在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项目中列支撰稿费的不再列支绩效支出。

二、强化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设备费、材料费和试验外协费在编制预算时必须详细地列出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并对与项目实施的相关性作充分阐述。

项目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项目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项目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三、加强资金拨付和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

省科技厅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提前组织项目立项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省财政厅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算下达项目经费预算。省科技厅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从11日起按“二上”预算数的1/4支付资金。

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简化预算调整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资金用途改变、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技术引进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预算支出。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五、强化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的职责

1.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项目的开放共享。

项目合作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一个支出科目原则上只有一个资金来源,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3.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项目经费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

(二)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和参加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省科技厅应当及时对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七、相关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201211日后立项的项目,经费预算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应调整。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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