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2014年6月27日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全院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费是会议由本院(包括内设机构、下属所)召集或为主召集,需由本院承担的会议支出费用。
第三条 各处(室)、研究所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除依据党章、法律、群团组织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举行的院党代会、院党委工作会、院工作会、院职代会等重要会议和院群团全委会议以及院学术年会等全院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外,各处(室)、研究所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各处(室)、研究所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申报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二类会议。院党委、行政决定,以院党委、院行政名义召开的会议。
三类会议。报院党委或院行政批准,由各处(室)、研究所召开的综合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审批。
一类会议。申报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院按程序和相关规定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由院党委、行政决定召开的会议,由院党政办公室商相关处(室)拟订方案,只涉及我院人员参加的报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批,涉及邀请州(市)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由院按程序和相关规定报批。
三、四类会议。各处(室)、研究所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范围及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各处(室)、研究所报院分管领导审批,特殊会议经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项目会议以任务书批复的会议内容为准,按项目管理规定召开。由相关部门(单位)委托的会议,按委托部门(单位)要求召开。
第八条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
以院名义召开的工作会、党委工作会、学术年会、职代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之内至多开1次,四类会议应当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必须召开的全院性会议按相关要求组织召开。
第九条 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相关会议,参会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规定等执行,其他会议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会议方案执行。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全院召开的二、三、四类会议,需请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需请州(市)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十一条 全院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在院所办公楼的会议室召开。不能在办公楼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会议场所。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在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且参会人员无外地代表的,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昆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60 |
150 |
90 |
600 |
二类会议 |
280 |
150 |
70 |
500 |
三类会议 |
240 |
130 |
50 |
400 |
四类会议 |
150 |
120 |
30 |
300 |
在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的省级会议,会议经费定额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在昆明市召开的省级会议,昆明市五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核拨报销住宿费。一、二、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240元、220元、180元、150元核定会议费。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按院核定的会议室租金、电讯费等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实行单位统一管理。
会议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院机关预算安排的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和院党政办公室印发的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研究所按照上述要求严格加强对会议费的管理。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人员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会议费原则上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七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院下属机构转嫁或摊派。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各处(室)、研究所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院计划财务处,同时抄送院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条 院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院党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和统筹协调院级层面的相关办会任务,配合院计财处制定或修订院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配合院计财处对院各处室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院计财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院党政办公室制定或修订院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三)负责对院、所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会议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是否向下属机构转嫁、摊派会议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院监察审计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计划财务处对院、所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院所各级召开的会议及经费支出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部门)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安排会议预算,按规定对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进行目标控制管理,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部门)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四)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召开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院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院纪委、院党委或院行政按规定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举办国际会议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