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处(室)、中心:
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下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队的意见》,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委作出了向全省农村下派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决定。我院于2007年3月选派了首批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6人,分别派往昭通盐津县、镇雄县和大理鹤庆县的部份建制村。一年一轮换,换人不换点,时间暂定为5年。
为规范对下派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的管理,明确派出单位的责任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的待遇,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充分认识下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的目的和重大意义,积极认真落实省委的部署。要加强领导,积极了解和关心指导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尽力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派出的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要严格按省委和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技术特长,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任务,定期向派出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思想和工作汇报,努力树立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和农业科研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展现我院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 关于我院派出的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有关待遇如下:
(一)下派期间原职务职称待遇不变,工资照发,原有各种津贴和待遇等,由派出单位按本单位同职级在职干部同等待遇予以发放。
(二)派出期间每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实行以项目管理的形式纳入院列科技计划(由科研管理处办理);每人每天15元(每月按30天计算)的生活补助费由院列经费支出(由组织人事处办理);在派出单位和下派村之间发生的往返差旅费用由派出单位报销。
(三)对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在派出期间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院和派出单位两级应给予表彰奖励。
(四)派出期满返回后,各派出单位要妥善做好工作安排。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组织人事处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