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调动、任免通知后,15天内应将调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好,转给新的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
2.凡县和相关于县以上的各级党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经过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递送,严禁将干部人事档案交本人自带或公开邮寄。
4.转出档案,要求齐全完整。转出时不得截留档案材料或将档案材料分割转出。
5.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干部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档案转出后要及时登记《干部档案转出登记簿》。
6.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要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及时退回。逾期未退者,转出单位要进行追查,以防丢失。
7.为避免档案与干部管理脱节,档案要随干部管理权限的变化及时转递。
8.对历年积压下来的“无头档案”,要认真组织力量查找,对确属查无下落的,又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移交干部原籍县以上档案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