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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生物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陶 祥 来源:科研管理处 日期: 2010-01-26 字体: [] [] []

第一章   

     第一条  农业生物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物资。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62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加强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生物资源管理,规范农业生物资源保护、交流、研究和利用行为,提高农业生物资源利用效率,特制订《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生物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生物资源包括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栽培植物品种、野生种或近缘种和重要遗传材料等,以及生物农药微生物、生物肥料微生物及食用菌等农业微生物资源。其形态包括植物果实、种子、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以及农业微生物子实体、菌丝体等具有生命特征的物质材料。

第三条 制订本办法的目的是对全院的农业生物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科学分类保存,进一步规范全院在农业生物资源收集、引进(交换)、评价鉴定、保存、共享与利益分享等方面的行为。

      第二章  农业生物资源保存

第四条 全院农业生物资源按院、所两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为全院农业生物资源工作的第一责任领导;科研管理处分管农业生物资源工作的处领导为第二责任领导;云南省农业生物资源研究与保存中心(以下简称院资源中心)为全院农业生物资源具体的协调管理机构;院资源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物技术与种质资源研究所,具体负责全院农业生物资源工作的日常工作。

各研究所所长为本所农业生物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督促本所进行农业生物资源的收集、入库(圃)保存、鉴定、评价工作;其职责纳入研究所所长任期目标考核内容。设有院种质库(圃)的研究所所长为相应种质库(圃)的第一责任人;种质库(圃)必须保证其所保存的种质具有足够扩繁数量和质量。

第五条 农业生物资源主权为国家所有。我院在农业生物资源方面形成的知识产权属院所有。我院相关研究所和科技人员有义务和责任把获得的农业生物资源及时入院种质库(圃)保存,并把资源入库(圃)保存作为科技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也作为相关人员职称晋升、学科带头人或创新人才推荐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条  院指定的相关专业研究所的资源圃为院植株活体资源的保存机构,院中期保存库为种子保存库,院离体保存库为保存种质的微生物库,组织细胞库和DNA库。这些资源圃、种子保存库和离体保存库统一纳入本管理办法范围,将这些资源圃、种子保存库和离体保存库存以下统称为种质库(圃),实行统一管理。院种质库(圃)布局及依托的研究所等见附表。种质库(圃)设专职人员管理,为全院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章  农业生物资源收集、引进及鉴定

第七条  鼓励各研究所、项目(课题)组和研究人员针对云南省某一类或几类作物或某一区域的农业生物资源申请组织综合考察与资源收集项目。

第八条 各研究所、研究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对本专业的相关资源《农作物种质资源描述规范和数据标准化》进行特征、特性和农艺性状鉴定评价;并向院资源中心及时提供鉴定资料;也有义务和责任对院种质库(圃)保存种质资源进行扩繁。

第九条  院各课题组育成的新品系在申请进入省级区域试验时,必须先入院种质库(圃)保存。全院各课题组收集引进的农业生物资源,必须及时将入院种质库(圃)保存

第四章  农业生物资源信息共享与交换

第十条  农业生物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院资源中心负责及时更新全院农业生物资源信息。院资源中心利用院网络平台发布全院农业生物资源信息,实现农业生物资源信息共性数据的社会共享,特性数据的专业共享和全院范围内农业生物资源信息的全面共享。

第十一条 鼓励对外提供种质资源,并实行院所两级负责制。不允许任何课题组或个人未经院所批准擅自对院外提供种质资源。根据所提供种质资源珍稀程度和种质资源需要主情况,分别由院级和所级审批。

第十二条 农业生物资源交换。农业生物资源需要对院外提供交换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院内课题组或院外需要的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者)向院资源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所需的农业生物资源清单。

2)院资源中心根据所申请资源及申请者情况进行审批。农业生物资源提供至院内单位及云南省内地州、市农业单位,且为一般性资源的,由院相关专业所审批并报资源中心办公室备案;提供至省外的一般性资源,由院资源中心审批;提供至国外的或属珍稀资源的,由院资源中心出具预审意见,交由院保密委审批后,再报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任何农业生物资源向国外(境外)提供。

3)申请者持院所批准文书即可向省种质库(圃)索取相关种质资源。院外申请者须签署种质资源利用的相关承诺书。

4)任何申请者利用农业生物资源后都有义务向院资源中心反馈利用信息。

第五章 供种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 供种人或研究所可不经任何审批无偿从种质库(圃)获得自己提供保存的农业生物资源实物,获得该资源的任何信息。在对外提供该农业生物资源时,院资源中心要首先征求供种人或研究所意见

第六章  种质资源入库(圃)标准及要求

第十四条 供种人提交种子(苗)时须提交种子(苗)清单,清单中的品种名称及编号应与种子(苗)袋上的标识一一对应。感观性状如籽粒颜色应与编目数据相同,同时附资源收集(考察采集、引进)原始信息。

第十五条 种子入库标准按院中期库标准执行;无性系列和多年生作物入圃标准按各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支撑条件

第十六条 院将全院农业生物资源收集、引进入库(圃)保存专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院保存专项主要用于保证院种质圃正常运转。以农业生物资源考察、收集、引进(换入)为主要研究内容或目标的项目,

已获得其它资助的,一般不再列入院专项。奖励和补助金分别计算,引进而不鉴定、评价的只获得奖励金;不引进但鉴定、评价并提供入库(圃)保存的获得补助金;既引进又鉴定、评价并提供入库(圃)保存的可获得奖励金和补助金两项;但计算奖励金和补助金的农业生物资源份数均以种质库库(圃)接受的份数为准。

奖励金:供种人从国内外引进50-100份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150-200份的2000元,250-300份的3000元,350-400份的4000元,500份以上的,最高奖励5000元。介于上一档次与下一档次之间的,按上一档次计算。

补助金:考察、收集、新选育引进(换入)的农业生物资源经供种人鉴定、评价后提供种质库(圃)保存;供种人提供保存的农业生物资源应为种质库(圃)没有保存的,并达到入库(圃)标准的,按不同农业生物资源种类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其补助标准暂定为:粮食作物150/份,其他作物200/份,多年生植物100/份、薯类100/份、野生种种子、种苗适量增加。

第八章 奖惩

第十七条  结合所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对在农业生物资源入库(圃)保存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研究所给予奖励;对重视不够或有失误的研究所,造成负面影响的,相关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问责、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种质库(圃)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按基础性技术岗位目标考核的优秀者,其所在研究所应给予其表彰和奖励;也应对本所农业生物资源入库(圃)工作成绩突出的项目(课题)组成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全院从事农业生物资源及遗传育种研究的项目(课题)组,在申请新品种审定、保护,项目(课题)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成果申报等时,必须向科研管理处提交由院资源中心出具的“农业生物资源已入库(圃)保存”证明书。否则,科研管理处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将农业生物资源占为己有者或擅自对外提供者,由其所在研究所给予批评教育,并负责其改正;对私自将农业生物资源提供给境外个人或组织者,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将给予年度考核不称职、行政记过、降级、解聘等处分,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内需要在我院有关种质库(圃)保存农业生物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可将资源材料委托或提供我院相关研究所,并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