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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实验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陶 祥 来源:科研管理处 日期: 2010-01-26 字体: [] []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所有实验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为有效利用和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实验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以及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向全院的开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实验仪器设备是指由国家、省直接投资或通过项目经费形式购置的,单项(台、套)购置价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全院实验仪器设备按院、所两级实行分级管理。院由科研处、计财处、组织人事处和各研究所成立联合管理办公室,为全院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机构;管理办公室设在院科研处,相关研究所设一名管理人员。

四条   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共享坚持归口管理原则,相关研究所对安装在本所的仪器设备负责,保护仪器设备安全,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相关所长为本所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本所实验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其职责纳入研究所所长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相关研究所原则上每年安排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费金额的10%用于本所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转。

第六条   相关研究所于年初上报主要实验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仪器名称、型号、数量、购买年限、主要研究用途、仪器使用成本费标准、可共享的时间段等,由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在院网站上公布,供大家预约。

第七条   省院两级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省技术创新人才、省院创新团队优先预约使用相关的实验仪器设备。

第八条   在院建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鼓励院内科研人员优先使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共享在实验室完成的科研论文成果。

第四章 考 

第九条   相关研究所仪器设备的共享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不合理安排有需求科技人员对仪器设备使用,造成仪器设备闲置或使用率下降的,对其研究所仪器管理人员及责任人实行处罚。

第十条  院优先安排费用给共享机制好的单位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之处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