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合作共建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撑和促进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科院)合作共建研究机构的持续健康及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作共建研究机构,包括院和院属各单位与地方政府、企业或相关单位合作共建的非建制性研究院(所)及试验站等。
第二章 共建研究机构的组建和审批
第三条 与农科院和院属各专业研究所组建共建研究机构的另一方,必须是法人单位或具有明确法人依托单位的组织,且该单位(或组织)可提供人员及相应的装备、场地、设施和一定的工作经费等支撑条件,并能代管共建研究机构的人事、财务和资产等。
第四条 共建研究机构必须具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及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有专业从事相关研究且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较强组织及管理能力的带头人;基本具备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相应条件及综合实力。
第五条 拟组建共建研究机构的院内外双方(或多方),必须联合向农科院科研管理处提出组建共建研究机构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共建期限、各方权益与义务等。
第六条 农科院科研管理处收到符合要求的共建研究机构申请后,邀请相关领导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农科院科研管理处将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共建研究机构方案报经院长办公会审批,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共建研究机构方能成立。
第八条 共建研究机构成立以农科院(或农科院办公室)单独发文或与共建研究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为准;共建研究机构自批文下达之日起,可向农科院办公室申请办理机构印章事宜。
第九条 以农科院单独或联合发文批准成立共建研究机构为院共建研究院(所);以院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发文批准成立的共建研究机构为共建试验站。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共建研究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院共建院(所),由院科研管理处负责管理,相关研究所参加;所共建试验站由相应研究所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共建研究机构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技术服务与咨询,争取各级各类项目和进行项目洽谈。
第十二条 共建研究机构在农科院内享有以下权利:
1.向农科院申请院列科研项目;
2.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用农科院科技成果,进行试验示范和转化;
3.共建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可以到农科院研修,但交通食宿费自理;
4.每个共建研究机构可申请农科院在册科技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共建研究机构在农科院内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共建研究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每年11月20日前向农科院科研管理处或研究所科管科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2.共建研究机构每年接受农科院或研究所的年度考核评估;
3.共建研究机构有义务接受农科院或研究所的技术指导,并按要求执行;
4.共建研究机构有义务向农科院或研究所报告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管理不善或领导不力,并给农科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共建研究机构,农科院保留负责任地注销共建研究机构的权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科院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