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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管理办法
作者:丁仁展 来源:科研管理处 日期: 2009-05-22 字体: [] [] []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科院”)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多学科、综合性农业科研机构,主要承担全省全局性、关键性、战略性重大农业科技问题的研究与开发任务。主要研究方向是作物种质资源与育种、作物栽培与可持续发展、良种产业化及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化、农业经济与信息等。

第二条  为规范农科院的科技管理工作,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信誉,保证科技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及其它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我院科研管理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农科院的科技工作坚持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围绕云南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坚持新时期国家科技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和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加速转化、提升产业、率先跨越”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  农科院的科技工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要求,按照新型科研体系和运行机制,突出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重点,注重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的紧密结合,兼顾三类比例结构,以增强科研院所的科技竞争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条  农科院的科技计划设置从解决全省农业生产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需要出发,突出重点,集中力量,以重大科技项目为基础,以学科(方向)建设为主线,整全配置各类资源,形成项目集成群体,促进学科和专业间的交叉渗透。

第六条  农科院鼓励各科研所和全体科技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科技水平,增强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技术起点高,能有效解决农村、农业和农民生产生活中的重大关键科技问题,有助于推动农业技术创新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望促进区域性经济发展和产业形成的项目,予以优先和重点支持。

第七条  农科院对具有明确、集中和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科研成就,科研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能的科研团队,通过单位申报和专家评审给予重点支持,在团队管理、分配激励机制、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和扶持。按照有利于发挥学术和学科优势,有利于多学科交叉、队伍整合、横向联合、资源共享的原则,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联合承担国家和省的重大研究项目。力争使我院部分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等立足国内的前沿水平。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述的项目是指由农科院所属单位或个人(含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习、实习、进修人员等)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九条  农科院相关研究所(中心)及下属单位承担实施的所有科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科研管理处(以下简称“科研处”)及各所科管科是全院科技活动管理的职能机构;科研处在院长、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由处长和副处长负责管理全院相关的科研业务工作;科管科在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所科研管理工作,并接受科研处的业务指导,科研处不受理个人、课题组送达的相关材料;为保证科技管理工作的持续有序,科技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各所科技管理人员变动和调整应报院有关部门和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研究所(中心)是各级各类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具体依托单位,是项目计划实施的基础平台。项目(课题)组在依托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承担完成项目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组随研究任务的确定而形成,研究项目(课题)完成后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以科研任务为对象,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课题)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课题)主持人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负责项目(课题)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第十四条  主持人由项目(课题)所在研究所(中心)管理,主持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对完成项目(课题)的计划任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由多学科(所、中心)人员组成的项目(课题)组其成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相关研究所(中心)共享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科研处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相关项目计划的建议征集和汇总上报;

(二)转发相关项目计划的指南和通知;

(三)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申报、合同签订及相关事务上报和审批;

(四)按项目(课题)任务书和项目合同规定的资助额度通知院计财处划拨项目(课题)经费;

(五)负责协调全院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跨所项目的组织申报,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七)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级及省部级重点和重大项目的组织论证、评估、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申报推荐等工作;

(八)组织院列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

(九)负责编制全院分年度的科技项目计划,建立院科技项目储备库;

(十)办理全院科技工作方面的其它事务。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已有仪器设备、必要的实验场所,直接领导、管理项目计划实施的研究团队;

(二)组织、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项目(课题)按进度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科研处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

(五)组织、完善项目(课题)建议书、可研报告,向科研处提交相关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告,并随时报告有关项目的重大情况和问题;

(六)每年525日、1125日前向科研处提交本单位的半年和年度科技工作总结,每年630日、121填报本所(中心)在研项目统计表;

(七)当项目(课题)完成时,负责督促、完善项目(课题)准备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八)对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进行管理;

(九)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资源材料等;

(十)紧紧围绕政府目标、社会需求和科技发展、自身条件,形成、完善本单位的项目储备库,并向科研处择优推荐项目;

(十一)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全面归档;

(十二)根据要求办理本单位科技工作方面的其它事务。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的主要职责:

(一)服从项目计划下达单位和依托单位的管理;

(二)根据项目计划任务和合同要求,保证研究计划顺利进行,按质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三)接受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中期评估;

(四)按期向项目计划下达单位和依托管理单位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随时报告有关项目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按质按时完成项目档案的归档立卷;

(六)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资源材料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主持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项目计划任务和合同要求,保证研究计划顺利进行,按质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二)对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重要设备损坏、超预算或合同10%的经费使用变更、重要数据丢失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及时向项目计划下达和依托管理单位汇报;

(三)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支出经费;

(四)保证在项目(课题)组内合理分配各种利益;

(五)努力培养研究骨干科技人员;

(六)不断提出新的研究项目,领导团队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课题)征集、项目(课题)论证和签订计划任务书三个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项目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及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课题),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项目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发布“领域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课题);

(三)不论何类项目的征集申报,应符合院、所的定位定向和发挥院所的优势和特色,不能串位越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为项目立项申报的原始依据。项目申报人应针对我省农业生产实际,按照有关的项目规划(或指南)及研究所的定位定向提出研究任务并填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根据任务下达单位的要求和格式填报,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类别

(二)研究目的、依据及意义

(三)主要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现有工作基础及条件

(五)拟达到的目标(主要目标和阶段目标)

(六)市场需求分析和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

(七)经费来源及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初审、完善,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科研处审核。

科研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和通过院学术委员会咨询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报有关部门申报立项或建议列入院科研计划。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和有关部门临时交办或决定紧急立项的任务,可按各类项目的有关规定及相应立项程序或办法进行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初审入选后,项目申报人应着手进行可行性研究准备,并编制项目预可行性报告和做好开题论证准备。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论证实行分层次管理,由任务下达单位按具体要求和规定,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项目申报人应按论证意见及要求,修改完善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编制课题总体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报科研处及任务下达部门,列入计划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院项目立项:

(一)院项目围绕院的科技发展规划,在广泛征集、各研究所择优推荐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开答辩民主评议确定;也可指定题目(领域)、择优资助;

(二)为加强自主创新力度,对有支撑条件的研究所(中心),根据单位的定位定向,可申请院所联合资助项目,该类项目的申请列项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立项;

(三)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确定和讨论通过的研究项目,由科研处下达相应的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下达后开始计算项目的实施年限,原则上院项目的实施年限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的管理采取任务下达部门、院、所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课题)组应与任务下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签约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合同一经签订,有关各方均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签订项目(课题)合同,内容、格式及具体要求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规定(或双方约定)办理。合同填写要做到研究内容具体,指标明确,方案可行,文字规范,经费落实,以便于检查考核。院列科技项目在项目计划下达30日内,由项目依托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拟定项目实施合同,在完善签字签章手续后,由所科管科负责上报科研处审核签批。

第三十一条  省部级的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要求设立项目(课题)第二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保证课题组人员的相对稳定,如需变更主持人及主要执行人,应由项目(课题)写出正式书面请示,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及任务下达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要实施年度检查、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等管理程序。院、所科技管理部门采用每年两次对在研项目进行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执行两年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内容、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技术路线、人员上岗及相应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应予撤消:

(一)经实践证明,研究内容无实用或者学术价值或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且无法补救;

(二)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并实用化的;

(三)项目资金或其他条件、技术引进与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课题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五)因其它因素致使计划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被撤消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已做的工作、经费开支、购置的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研究形成的材料、知识产权等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汇总,并提交书面报告,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对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研究进度及经费安排等进行较大调整时,由项目(课题)组提交书面报告,承担单位签署具体意见,报科研处及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汇总整理本单位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每年525日和1125按时向科研处及有关部门提交项目(课题)的半年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说明课题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以及各类科技活动统计报表等全套材料。填报内容要求详实具体、实事求是,能完整反映课题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状况。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执行财政部、科技部、省科技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院、所的财务制度。项目(课题)接受各级财务部门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科研费的使用须本着勤俭、高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精打细算,力求节约,项目(课题)组严格在合同计划内使用经费,不得超支。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和协作条件开展项目研究,讲求经费的使用效益。研究项目计划购置的仪器设备,对须纳入政府采购的部分,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到计划财务部门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按要求依法采购。

第四十条  科研费实行合同制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研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

(二)能源材料费;

(三)试验、外协费;

(四)资料、印刷费;

(五)租赁费;

(六)差旅费;

(七)鉴定及验收费;

(八)管理费;

(九)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十)项目管理费科研处按项目总经费的3%提取,各研究所按2%提取。对直接拨到研究所的项目经费,由所自行上缴院管理费。

第四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课题核算制,各承担单位按拨款渠道及时转拨下达经费。研究所下拨合作单位研究经费,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对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院科研处将汇同院计财处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课题)对照年度合同计划,在完成研究任务及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课题酬金,提取课题酬金前项目(课题)须提交项目任务完成报告和提取酬金的书面申请,由依托单位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和计财处审批后可提取酬金。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课题)的建档工作与项目(课题)实施同期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协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的报表、实验记录、观测测试结果、会议材料、技术规程、总结、典型实物、声像资料、鉴定评价意见、成果资料、获奖证书、论文等。

第四十四条  项目(课题)档案按年度建立、按年度归档,个人不得私自保留。

第四十五条  未进行归档的项目(课题),不得计入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也不予进行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申报。

第七章  验收

第四十六条  合同期满的项目(课题)应按时进行结题验收。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

第四十七条  项目(课题)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课题)所获成果情况及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项目(课题)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应用推广情况;

(四)项目(课题)经费落实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及还款情况;

(五)项目(课题)人员上岗情况及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课题)实施的组织管理、技术路线和指标的后评估、经验教训等。

第四十八条  项目(课题)申请验收,由项目(课题)按任务下达部门要求,认真填报项目验收报告,并提交实施的技术总结与工作总结、研究的成果简介及相应的检测查新报告、经济效益情况及推广应用证明、论文材料、经费决算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重大项目)等相关材料,报院科研处审核后报任务下达部门申请验收。

第四十九条  项目(课题)验收由计划下达单位组织或委托有关科技主管部门进行。主持验收部门邀请熟悉该领域研究开发和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同行专家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组按照验收程序形成书面验收评价意见,报组织验收单位审核通过。

第五十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五十一条  项目(课题)验收严格控制验收规模,除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必要的管理人员和项目(课题)主要成员,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第五十二条  项目(课题)在研究过程中,用科研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接交和安排。对项目(课题)执行中产生、引进和收集的各类资源和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分类,入库保存,不得散失。通过结题验收的结余经费按院财务管理要求的进行管理。未完成研究任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结余经费上缴计划下达单位。

第五十三条  项目(课题)研究中形成知识产权及成果,承担单位负责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依据国家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及合同协议约定保护与开发。

第八章  成果鉴定与推荐

第五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申报成果鉴定和登记。科技成果鉴定由国家、省和地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学术、技术成熟;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五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评定,申请者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完善,以保证质量。科管科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被鉴定成果的技术资料能按质按时上报送达。

第五十七条  项目(课题)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十九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格式完成,并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的评价证明。

第六十条  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单位,负责对当年拟申报科技奖励项目的情况进行成果预报。

第六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各单位成果预报情况,按照成果奖励的规定和要求,对当年申报推荐奖励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推荐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 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十二条  项目(课题)研究产生的成果、品种、专利、品种权、发表的论文等必须标注资助项目的来源编号、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未标注的项目(课题)不予进入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及申报,强行将相关材料加入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及申报过程中,追究主持人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三条  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项目(课题)的特殊约定外,归属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或作价入股,以取得相应的收益。对以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转让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利。

第六十五条  科技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按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项目(课题)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努力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院的科技技术水平,对项目(课题)实施完成获得的高层次科技成果和论文进行适当奖励。

(一)由我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科研成果,获省自然科学一等奖、技术发明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院给予50%的配套奖励,省部级二等奖院给予20%的配套奖。

(二)对影响因子在5.0以上全文发表的科技论文,按1个影响因子5千元给予奖励,对SCI收录的论文、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院给予每篇5000元的奖励,国家一级核心刊物每篇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六十八条  由我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科研成果,颁发二级获奖证书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的项目成果,二级证书数量不超过一级证书获奖人员总数的2倍;

(二)获省部级二等奖的项目成果,二级证书数量不超过一级证书获奖人员总数的1.5倍;

(三)获省部级三等奖的项目成果,二级证书数量与一级证书获奖人员总数相等;

(四)二级证书名单以在申报时在科研处的报备名单为准。

第十章 项目备案

第六十九条  各研究单位与国内外签定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委托书)同时复印一套送科研处备案,并填写相应的在研项目登记表,纳入在研项目管理。

第七十条  未进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课题)科研处不办理相关的结题验收及鉴定等审批手续,不计入科研所、研究人员的工作量,也不纳入研究人员、科研所的考核内容。

第十一章  其它管理

第七十一条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进行现场鉴评或召开现场会,研究所(中心)需提前10日向科研处提供准备完善的项目(课题)田间鉴评或现场会申请,由科研处向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汇报并得到同意后,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具体细节以项目计划下达部门的要求为准,由科研处负责接洽。

第七十二条  田间鉴评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田间鉴评申请,拟定田间鉴评时间及地点,由主持单位确定鉴评专家组人员,田间鉴评专家组由59人组成;

(二)根据鉴评要求由项目(课题)向邀请专家提供必要的文字资料及说明(包括田间调查及试验记录等);

(三)根据拟定的田间鉴评路线,邀请专家对有明显标示的试验田(地)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

(四)由主持单位请鉴评专家撰写(修改)田间鉴评意见。

(五)技术要求高,现场不能确定的材料(如母本为不育系的杂交种),需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不育系亲本的育性鉴定结果。

第七十三条  项目(课题)召开成果发布会,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在征求院主管领导的意见后,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给予批复。

第七十四条  项目(课题)办理具体业务,与科研处约定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科研处给予明确回复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非特殊情况科研处不受理当日送达立等办理的一般事务。

第十二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又不申请延期的项目(课题)由所在研究所(中心)从合同到期的次日负责停止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申请人在两年内不准申报相应的计划项目。

第七十六条  不按时填报有关材料的项目(课题),由所在研究单位负责从规定到期的次日停止研究经费的使用,对管理不严、既不上报材料、又不按停止研究经费使用的研究单位,科研处会同计财处负责停止该单位所有项目经费的使用,直至整改完成为止。

第七十七条  对组织管理不认真,任意开支经费,随意更改研究内容、目标和实施方案,造成项目(课题)不能通过验收(或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当年考核为不称职、项目组成员为基本称职,主持人两年内不能申报相应计划项目。

第七十八条  对不团结、协调无效的项目(课题)或实施项目不力的项目(课题),单位负责重新招聘主持人和重组项目(课题)组。

第十三章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8月下发的《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20034月下发的《关于我院高等级科技成果和论文的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八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