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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不能侵害弱者权益
发布:内容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20-09-08   浏览次数:37803    

案情简介

李某无夫无子,25年前收养了郭某,含辛茹苦将郭某抚养成人。郭某成家有了儿子,此时李某已70岁高龄,无经济来源。郭某某日外出发生意外,临终前立下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归其子继承。李某在大家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郭某的遗产。

案例点睛

近些年来因遗产处分而引起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一些利用遗嘱自由侵犯弱者权利的问题也慢慢暴露出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公民对自身私有财产的处分不仅仅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还与维持家庭和谐、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紧密联系在一起。总则编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为了防止遗嘱滥用,损害其他处于弱势的法定继承人的合法利益。案例中,郭某的遗嘱应当为无经济来源的李某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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