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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被刑罚
发布:内容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20-09-08   浏览次数:39438    

[案情介绍]

  2011年6月间,被告人胡某窜至常德市石门桥镇罗汉村已过花甲之年的被告人孙某家中,要求购买被告人孙某祖传自制火药枪一支进行打猎活动,被告人孙某以 200元的价格将该枪卖给了被告人胡某,2012年3月2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手中收缴该枪支,并收缴发射枪弹火药5克,直径4-6毫米钢珠弹11 粒,该枪支经鉴定具有致伤力。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孙某主观恶性不大,且年纪较大,对其适用缓刑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综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下述判决。

 

[案情结果]

  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的案件,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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