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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杜春燕   发布时间:2008-12-02   浏览次数:2734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科院)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决策管理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农科院利用各种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各种临时性建设项目。也适用于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投资,是指用于农科院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政府、建设单位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科院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报、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科院基本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实施、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全院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计财处负责制定全院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报、审批院列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组织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院成立基建办,具体负责院部基本建设及驻昆各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的发展规划、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和监督管理及竣工决算等工作。

在计财处的指导下各州市研究所具体负责本所基本建设项目的发展规划、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和监督管理及竣工决算等工作。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人)担任。各州市研究所负责人对本所建设项目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八条 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九条 计财处要加强对全院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 计财处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一起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做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由计财处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所需经费由计财处在项目专项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计财处与项目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计财处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编写完成的可研报告由计财处统一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所需经费由计财处在项目专项经费中统一列支。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计财处与项目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所需经费由计财处在项目专项经费中统一列支。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四条 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上报前,由计财处会同各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职能处室进行先期评估。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按照审批权由计财处报相关部门审批。具体工作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须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基建办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规范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基本建设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计财处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全院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下达实施。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建设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项目。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计财处在综合各研究所及相关职能处室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院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院党委、院行政审议通过后,报政府相关计划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期分批下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预算投资,必须经计财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重大项目需报院党委、院行政批准。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预算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和廉政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院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计财处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院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院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项目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项目建成后,由计财处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和擅自处置。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计财处作为全院基本建设规划、计划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计财处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计财处可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全院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四十条 由计财处建立和管理农科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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