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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杜春燕   发布时间:2008-12-02   浏览次数:2707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全院资金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位部门决算的所有资金。

第三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分类管理、确保安全。不同类别的资金要分别按其对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

()分别核算、专款专用。所有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严格预算、合理使用。要严格按照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使用预算,杜绝随意性。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通过验收。

()各单位要合理编制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及时向计财处报送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

()各单位要按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批准初步设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严格控制预算和建设规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预算和超规模建设。由此形成的经费缺口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

()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三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实现的收入作为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的规定,做好科技经费的管理。

()科研项目经科技部门批准立项后,应及时将课题预算书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课题书实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预算控制。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

() 财务部门必须参与课题预算书和决算书的编制,不得脱离财务部门自行编制课题预算书和决算书。

() 单位不得自行承诺自筹经费,单位承诺自筹经费的,由承诺单位用自有货币资金或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自行解决,院不予解决。已承诺的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

()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

() 科研课题(项目)结题后,财务应当及时结账,不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

第六条  基本支出管理。基本支出是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行使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基本支出预算。

()预算执行中,凡属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开支,应由单位在年度预算资金中解决,一律不追加预算。

()各单位要合理地、均衡地执行预算,凡属基本支出安排的资金,应在当年年末完成支出,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单位当年形成的基本支出预算结余,次年单位申报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额度和实拨资金结余,可以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条  项目支出管理。项目支出是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符合国家、省委和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重点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按批复的内容和预算开支经费,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合理执行预算。年末尽量减少项目资金结余,已立项的项目,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按进度及时支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年度终了,资金如有结余,按完成情况分为未完项目结余资金和净结余资金。

未完项目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实施但尚未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2.项目当年因故未实施,需要推到次年实施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3.因特殊情况当年已建成但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所形成的结余资金。

净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完成(含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形成的资金结余;

2.由于政策变化 、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3.一次性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仍未动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所形成资金结余。

未完项目结余资金结转次年后,经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核批复后,单位可继续使用。

净结余资金除特殊情况外,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院计财处。

第八条  事业基金是单位历年结余分配后形成的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资金,包括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

一般基金是单位事业发展积累储备的资金,单位应当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合理使用,不断提高单位应付财务风险的能力。

投资基金是单位对外投资所占用的一般基金,应当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要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有计划使用”的原则,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任意改变基金的使用用途,做到专款专用。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应该按《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比例提取,专用基金的支出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不得无来源开支。

单位要重视专用基金的来源和积累情况,合理安排支出。

第十条  单位对外投资应当以保证完成事业发展计划和单位正常运转为前提。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规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净额。

()单位对外投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慎重选择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并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

()要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济决策,努力提高并依法获得投资收益,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分享被投资单位的收益。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严格控制负债规模,按规定及时清结。

()对于各种借入款项,单位应当按讲求效益原则,合理利用,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按“谁借款、谁使用、谁还款”的原则,按期归还。

单位在借入资金时,应当充分论证,综合分析单位的偿债能力,确定借款金额。

单位到期的借款,由各单位自行归还,不得向院申请垫还款项,转嫁风险。

()对于应缴款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

()对往来性质的负债,单位应组织及时清理,按时进行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各单位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不得将收入记入往来账户中核算。

第十二条  单位应加强各项资产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单位不得长期保管大量现金,对于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单位必须提供交通工具,保证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

()单位对外不得开具空白支票,开出的支票须写明用途、金额和其他事项,金额无法确定的应注明支票的支付限额。单位的银行帐号,不得为其他单位套取现金。

()各种形式的借支款,应做到手续完整、内容真实,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白条抵库。

()单位不得向职工提供与单位业务无关的借款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严禁公款私借和公款私存。

()有借支款的人员应在业务办完或出差回到单位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报销费用,以便财务部门核销其借支款。借款未清不得再次借款。

第十三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财务机构可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必须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保管会计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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