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激发领导干部想干事、会干事、努力干事和能者上、庸者下的评价机制,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所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侧重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工作创新性和执行力情况将作为衡量干部年度考核优劣的主要参考依据。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态度、理论学习、思想品质、大局意识、工作思路、组织协调、业务能力、创新能力、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必须提交根据工作岗位职责、院(所)年度重点工作分解方案、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履职报告。履职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本人年度“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以管理工作为主,不得以完成具体科研业务工作任务代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年度考核采取总结自评、职工测评、机关处室审核评价和分管院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一)总结自评。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领导干部进行认真总结,撰写并提交履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自我评价表。
(二)职工测评。召开民主测评会议,每位处所级领导干部在会上进行10分钟的述职(非实职处级干部只提交书面报告,不进行会议述职),职工对领导干部进行定性评价。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为:
1. 院机关处级干部在院机关科级及以上干部参加的会议上进行
述职测评;
2.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单位,领导干部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
述职测评;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领导干部在中层、中职以上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进行述职测评;
3.其他认为需要参会的人员。
(三)机关处室审核评价。机关相关处室结合各研究所、中心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对其履职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评定等次意见。机关处室领导干部的履职报告由分管院领导审核。
(四)分管院领导评价。分管院领导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总结自评、职工测评情况、机关处室审核评价意见,结合岗位职责分工和年度工作表现,分别对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作出评价,提出年度考核等次的意见。
第六条 院党委根据优秀等次比例的要求,集体研究确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职工测评情况、机关处室审核评价意见、分管院领导评价意见等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测评情况和考核结果由院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处反馈给所在单位和个人,并在一定范围公布。年度考核登记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干部本人档案。被考核对象对年度考核等次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年度内被问责的;
(二)年度目标虽已完成但未按时或按质完成的;
(三)不按时上报述职述廉报告的;
(四)得不称职票超过10%的;
(五)其它不能评定为优秀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
(一)受党内或行政通报批评的;
(二)与相关部门协作不好,群众意见较大的;
(三)不称职票低于三分之一,但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30%的;
(四)其它可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
(一)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政治或思想道德败坏的;
(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在对外交往中有不良行为,
给我院利益和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能廉洁自律,有违规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组织分配的任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七)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八)其它可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十一条 个人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职务调整、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一)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由院党委通报表扬。
(二)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由主管干部工作的院领导或分管领导会同组织部门对其进行戒勉谈话,提出诫勉,指出不足并限期改正。
(三)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经考察确定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干部,视情况调整岗位、降职使用,直至责令辞职。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每年12月进行。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