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使干部人事档案能全面的反映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必须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经常地有计划地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材料收集归档,逐步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2.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主动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收集档案归档范围的要求,将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报送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自传、鉴定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入干部人事档案。
4.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应在材料形成10天内报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形成的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要在形成后1个月内送交主管该部门的档案管理部门。
5.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在报送时应认真填写《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或《干部人事档案零散材料移交清单》,并按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要求办理好交接手续。
6.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送交来的归档材料,要认真进行检查,发理材料不齐,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