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已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院各级领导班子与广大职工的密切联系,充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正常维护信访和工作秩序,发挥信访工作的桥梁纽带、有效交流、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问题;
(三)按单位(部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五)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当耐心解释。
第三条 信访工作组织机构:
(一)院建立信访室。全院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全院信访工作负总责。我院的信访工作由一名副院长主管,信访室为院信访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群工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他院领导应当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院属各单位(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本单位(部门)的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并确定1名负责人(行政副职)主管。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院设立信访室,并确定2名信访工作人员;院属各单位(部门)确定1名兼职信访员(属办公室),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院信访室的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来电,接待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下级机关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解决院属各单位(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
(五)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六)对全院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
(七)向信访人宣传国家有关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政策,宣传我院有关的规章、制度;
(八)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及工作纪律:
(一)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信访受理范围和信访人享有的权利:
(一)对院和院属各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院和院属各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向有关机关提出的投诉请求;
(四)对反映的问题,要求解决或者答复。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三)遵守接待场所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服从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反映问题应当先向责任归属单位提出,得不到妥善处理再向其上一级单位提出。通过书信反映有诉求的问题,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或其它联系方式。申诉、控告、检举信应当写明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基本事实。反映群体意愿的,可以通过书信形式,需要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九条 办理规则:
(一)全院各单位(部门)对属于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负责处理,有责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转交或者告知信访人到有关单位(部门)请求办理或处理。
(二)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或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院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三)单位合并前的信访事项,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已撤销单位的信访事项,由被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四)信访接待部门对来访人要热情接待。对反映的情况要作好记录,记录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给来访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来访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并在补充或者更正处加印;来访人确认记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来访人拒绝签名的,接访人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在征得来访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知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共同听取情况反映。如来访人要求院领导接谈的,可视情请示相关领导。
(五)信访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来信来访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答复信访人(匿名信等无法答复的除外)。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90日。
(六)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除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交办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七)交办部门收到办理单位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批复。对处理正确的,应当予以结论;对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可退回办理单位重新处理。必要时,交办部门可调卷审查或者直接听取办理单位(部门)的汇报。
(八)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九)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已做了妥善处理,但本人坚持无理要求,反复到上级部门上访的,其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劝阻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再缠访。
(十)对未按规定推选代表反映群体意愿的集体上访,接待单位应当告知上访人应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上访人拒绝推选代表并滞留在接待场所的,接待单位可以通知主管部门或者责任归属单位及时到场,将上访人接回。必要时保卫部门按有关法规协助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十条 奖励与处罚:
(一)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部门或单位的发展,或者对改进单位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
(二)对经常出现影响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实行重点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工作列入各单位(部门)目标考核。
(四)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所、处(室)、中心和学院的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二00七年九月一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