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网站!
最新信息:
本院概况
院简介
院歌、院训、院旗
院领导简介
组织机构
院属科研机构
粮食作物研究所 园艺作物研究所 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 经济作物研究所 生物技术与种质资源研究所 花卉研究所 农业环境资源研究所 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国际农业研究所 茶叶研究所 热带亚热带经济作物研究所 高山经济植物研究所 热区生态农业研究所 蚕桑蜜蜂研究所 甘蔗研究所 药用植物研究所
院属职能处室
院党政办公室 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 群众工作处 国际合作处 计划财务处 纪检监察审计室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科研管理处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处 行政保卫处 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处
科研楼|办公楼设置
我院地图
出版物
西南农业学报 云南农业科技 云南农科
宣传片
网上展厅
政策规章制度
财经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国际合作 科研管理 产业开发 教育培训 党群工作 条件平台
办事指南
资源下载
历史专栏

您的位置是:首页 本院概况政策规章制度 党群工作

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群工处信访室   发布时间:2008-12-23   浏览次数:39984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已经2007917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院各级领导班子与广大职工的密切联系,充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正常维护信访和工作秩序,发挥信访工作的桥梁纽带、有效交流、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问题;

(三)按单位(部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五)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当耐心解释。

第三条 信访工作组织机构:

(一)院建立信访室。全院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全院信访工作负总责。我院的信访工作由一名副院长主管,信访室为院信访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群工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他院领导应当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院属各单位(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本单位(部门)的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并确定1名负责人(行政副职)主管。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院设立信访室,并确定2名信访工作人员;院属各单位(部门)确定1名兼职信访员(属办公室),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院信访室的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来电,接待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下级机关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解决院属各单位(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

(五)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六)对全院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

(七)向信访人宣传国家有关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政策,宣传我院有关的规章、制度;

(八)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及工作纪律:

(一)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信访受理范围和信访人享有的权利:

    (一)对院和院属各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院和院属各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向有关机关提出的投诉请求;

(四)对反映的问题,要求解决或者答复。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三)遵守接待场所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服从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反映问题应当先向责任归属单位提出,得不到妥善处理再向其上一级单位提出。通过书信反映有诉求的问题,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或其它联系方式。申诉、控告、检举信应当写明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基本事实。反映群体意愿的,可以通过书信形式,需要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九条 办理规则:

(一)全院各单位(部门)对属于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负责处理,有责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转交或者告知信访人到有关单位(部门)请求办理或处理。

(二)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或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院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三)单位合并前的信访事项,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已撤销单位的信访事项,由被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四)信访接待部门对来访人要热情接待。对反映的情况要作好记录,记录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给来访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来访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并在补充或者更正处加印;来访人确认记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来访人拒绝签名的,接访人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在征得来访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知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共同听取情况反映。如来访人要求院领导接谈的,可视情请示相关领导。

(五)信访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来信来访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答复信访人(匿名信等无法答复的除外)。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90日。

(六)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除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交办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七)交办部门收到办理单位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批复。对处理正确的,应当予以结论;对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可退回办理单位重新处理。必要时,交办部门可调卷审查或者直接听取办理单位(部门)的汇报。

(八)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九)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已做了妥善处理,但本人坚持无理要求,反复到上级部门上访的,其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劝阻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再缠访。

(十)对未按规定推选代表反映群体意愿的集体上访,接待单位应当告知上访人应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上访人拒绝推选代表并滞留在接待场所的,接待单位可以通知主管部门或者责任归属单位及时到场,将上访人接回。必要时保卫部门按有关法规协助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十条 奖励与处罚:

(一)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部门或单位的发展,或者对改进单位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

(二)对经常出现影响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实行重点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工作列入各单位(部门)目标考核。

(四)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所、处(室)、中心和学院的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10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00七年九月一十七日

 

 

上一篇: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特困职工帮扶金管理办法(...
下一篇: 没有了
x
x
x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