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网站!
最新信息:
党群工作
法治宣传
以案释法
精神文明建设
民主管理
计划生育
女工园地
劳模风采
共青团
服务职工
离退休工作

您的位置是:首页 党群工作 民主管理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
发布:院工会   发布时间:2008-12-23   浏览次数:4198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我院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院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行政工作规则(试行)》(院办发〔2006〕1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职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全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和院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职工代表在审议我院科研、科技产业、科技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作用。

第三条  院职代会是职工群众参与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也是院实现院(所)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院(所)的重要途径。院职代会应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  院职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院的规划目标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职代会职权

第五条  院职代会在法律规定及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对单位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各项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方案实行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议院长任期目标、发展规划、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院务(事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对职工队伍建设、科技产业和生产经营等重大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通过权:对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草案,以及事务公开实施细则等实行审查通过权。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本单位福利费使用、集体福利安排等方面的事项;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职代会代表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四)民主监督权: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部署,在院党委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参与有关部门对院级领导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民主推荐权:根据主管机关和院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工作。

第六条  院职代会应支持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院职代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院方针,协助党政部门大力推进院的改革发展和“科学、民主、和谐、奉献”的科研创新和谐文化建设,组织发动广大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奋工作。支持院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并依法保障和维护单位(集体)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 对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宣传教育。针对职工思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方法,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如实反映职工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职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力。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院职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经院长、院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大会作出决议和进行选举时,必须有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条  确保职代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院职代会设主1名、副主席2-3名,负责领导职代会的工作。主席、副主席候选人预备人选由院组织人事处、院办公室、院工会等部门协商并提出建议名单,报院党委同意后,提交职代会代表选举产生。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由选举产生的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院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以下五个专门工作组:

(一)科研专门工作组;

(二)科技产业、生产经营专门工作组;

(三)提案审查专门工作组;

(四)职工生活福利专门工作组;

(五)民主监督专门工作组。

各专门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职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组负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处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职代会的提案落实情况由提案审查专门工作组负责向下次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院职代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工会。院工会在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在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时,负责召集职代会各专门工作组组长、副组长会议,处理职代会职责事项。

第十二条  院职代会以部门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并选举产生小组长。

第十三条  院职代会召开的程序和工作规定

(一)大会议题的确定。召开院职代会主席、副主席和职代会各专门工作组负责人会议,讨论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议程,报院党委批准。

(二)征集提案:在会前15—30天,由院职代会办公室围绕大会议题组织征集提案,提案明确写出所提问题的理由以及具体解决的措施建议,并由代表3人以上联名提议或1人提议2人以上附议提出;提案工作组负责审查、立案。

(三)起草会议材料:根据大会中心议题,院办公室负责起草院领导在职代会上的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院职代会提案组负责起草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院计财处负责起草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报告;院职代会办公室负责起草职代会有关文件、通知等。

(四)职代会换届时,预备会议由院工会主席主持召开,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中,技术人员、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工人不得少于50%)和秘书长名单,通过职代会会议议程,决定职代会会议其他事项等,正式会议由预备会议通过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五)职代会会议通过一般决议和议案时,可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选举、通过、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分别决议。

第十四条  院职代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变更;如需修改,应当提请职代会按相关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十五条  院职代会会议期间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院行政事业费列支(含会议、办公、议提案、检查落实等经费开支)。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院职代会代表由各基层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院职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与我院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根据我院实际,院职代会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0人,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院职代会代表在院内调动,仍保留代表资格;因调出我院或其他原因需调整代表职务时,实行等额补选。职代会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和按规定程序提出撤换本单位在院职代会中的代表。

第十九条  院职代会代表由科技人员、科技产业(成果转化)人员、工会干部、党政管理人员、工人等组成,并注意吸收民主党派和少数民族同志参加。代表分配比例大致如下:科技人员约占40%;科技产业(成果转化)人员约占15%;工会干部约占15%;党政管理人员约占20%;工人约占10%。其中中青年人员(45岁以下)的比例约占25%,女职工代表约占15%。

院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院职代会代表按下列程序选举产生:

(一)院工会委员会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报请院党委批准后,由院工会委员会和各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在各选举单位中,根据代表名额由职工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三)选举出的职工代表经院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报经院党委批准后,由院工会委员会通知选举单位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  院职代会代表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善于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讲政治,识大局,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改革精神,积极支持和参与院的各项改革,有较强的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在职工中有威信。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正确反映群众意见,热心公益事业,代表群众意愿和为职工群众服务,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身作则,爱岗敬业,本职工作成效明显。

(六)是与我院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

第二十二条  院职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院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可以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对职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可以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可以参加对院有关部门或各级领导的监督、评议。

(四)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代表在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干预、侵害时,有权向工会及有关部门反映或申诉。

第二十三条  院职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院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维护院的整体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并如实反映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遵守职工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四)接受本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院职代会代表的替补

院职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实行替补制。当选职代会代表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调整职代会代表职务时,由职代会代表所在单位的基层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上提出免职建议和相应替补人选,经院职代会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确认后予以替补。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院直属研究所、中心、机关、职教学院,其它机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自本条例通过之日起,原院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上一篇: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
下一篇: 没有了
x
x
x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