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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
发布:院工会   发布时间:2008-12-25   浏览次数:412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研究所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党政工作管理细则(试行)》(院办发〔2006〕7号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院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条例(试行)。

    第二条  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是研究所职工参与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在研究所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是研究所实行所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未建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的职工大会,其职权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行使。

    第三条  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院工会、院职代会对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院、所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研究所等二级机构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研究所及其行政负责人应当支持职代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代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职代会应当支持本单位合法的科研管理、科技产业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  研究所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对本单位发展计划、各项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方案实行审议建议权。听取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及所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发展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通过权:对职工聘任方案、岗位聘任制方案、职工奖励办法、涉及职工的规章制度等实行审查通过。

(三)审议决定权:对福利费使用、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实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行政领导干部,推荐任用领导干部时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在所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民主推荐权:根据主管机关和所党委(总支、支部)的安排布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第七条  研究所职代会应支持所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研究所职代会的任务:

(一) 宣传贯彻办院(所)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科学、民主、和谐、奉献”的科研创新和谐文化建设,组织发动广大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奋工作,支持所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并依法保障和维护单位(集体)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 对职工进行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职工思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方法,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如实反映职工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 加强职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根据我院实际,职工人数40人(含40人)以上的研究所、中心等二级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40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职代会代表的比例:职工人数在40人100人内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0%;职工人数在100人200人以内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5%;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

第十条  研究所职代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研究所职代会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席团成员中,工人、科技人员、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0%。

第十二条  研究所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如遇重大事项时,由大会主席团提议,所党委(总支、支部)同意后,可临时召开会议。大会的选举、表决事项,必须有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研究所职代会代表的选举,由研究所二级机构(部门)召开本部门职工大会,推选出按比例分配的本部门的职工代表候选人,报所党委(总支、支部)审核通过后,提交所职工大会正式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研究所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办法等,必须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规定,否则无效。对本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应当提请职代会按有关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四章  代表

 

第十五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研究所职工,可当选为研究所职代会代表: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公益事业,代表群众意愿和为职工群众服务,有全局观念,组织观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关心支持和参与研究所改革发展;

(三)以身作则,爱岗敬业,本职工作成效明显;

(四)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

第十六条  研究所职代会代表由研究所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职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应具广泛的代表性,科技人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其中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应当有相应比例。

选举部门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撤换本部门(选举单元)的代表。代表调离本单位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选举部门可提出增替补代表的建议,由研究所职代会认可后方能行使代表权利。

研究所职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研究所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当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研究所职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 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单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三) 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四) 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五)代表在行使正当权利受到干预、侵害时,有权向所工会及有关部门反映和申诉。

第十九条  研究所职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二) 联系职工群众,了解职工生产生活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 接受本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究所职代会制度是研究所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研究所职代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所预算,研究所召开职代会前须向院职代会和院工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院直属研究所,其它机构(如:中心、机关、学院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其它组织条款和相关机构的工作职责等,请参照配套实施院职代会条例(试行)中相关暂行规定、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和职责等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自本条例通过之日起,原下发的《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工会委员会关于科研所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工作的试行意见》(院工字〔2000〕2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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