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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院工会   发布时间:2008-12-25   浏览次数:41574    

(2007年2月8日院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使职代会工作更科学化、规范化,保障职工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参与院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职代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院职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四条  院职代会会议由院职代会的工作机构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五条  院职代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召开会议时,代表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第六条  院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代会会议举行的两周之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等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第七条  院职代会代表按照各部门的基层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组,并推选一名组长。

会议期间,代表组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并可由代表组组长或者代表组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副主席)主持召开的相关会议上对提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代表组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可以由代表组的全体会议审议或者召开有关代表组联席会议审议,也可以根据代表的要求采取专题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审议。有关代表组联席会议由代表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院工会作为院职代会的办事机构,根据有关组织程序的规定,负责院职代会召开的筹备及组织等工作;院职代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至三名,负责领导院职代会工作的开展。院职代会主席、副主席成员从本届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并上报院党委批准。

第九条  院职代会设立秘书处。

大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2-3名,由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秘书处成员若干名,由主席、副主席商定。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履行职代会赋予的职责,办理主席、副主席交付的事项。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所、处、室、中心、学院及各部门党政领导和离(退)休人员列席院职代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预备会议的举行

第十一条  院职代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第十二条  院职代会预备会议由院工会委员会主持。每届院职代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院工会委员会主席主持。院职代会建立后,院职代会正式会议的召开由院职代会选举出来的主席(副主席)负责主持。

第十三条  院职代会预备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通过大会主席团(院职代会建立前或换届时)和秘书处名单;

(二)通过职代会议程;

(三)决定职代会会议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提交院职代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和提交每届院职代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院工会委员会提出。

第十五条  院职代会预备会议举行之前,各代表组应当组织阅读、酝酿会议将要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准备;讨论工会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处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

院职代会主席和院工会主席负责召集代表组长会议,就提交院职代会预备会议决定的问题听取各代表组的意见,充分协商,并提出调查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院职代会举行会议前15—30日内,由院工会委员会征集提案。院职代会主席或副主席、院工会委员会、院职代会各专门工作组、院行政或由院职代会代表三人以上联名提议或一人提议二人附议,可以向院职代会提出属于院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有关详细要求规定,详见《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提案的理由和要求等,由提案组负责审议、立案,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有关提案要求详见附件表1)。

第十七条  向院职代会提出的议案,由职代会主席办公会按规定研究后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组进行审议,或者提交相关专门工作组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职代会主席办公会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副主席)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交院工会委员会继续审议,由院工会委员会向下次院职代会会议提出报告,或者授权院工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予以审议和批准。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方面重大事项的议案,院职代会依法行使审议通过权和审议决定权。

在院职代会上,正式审议有关规章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重大事项的议案,行政有关部门针对职工对方案的意见作修改、补充或维持原方案的说明后,大会对提交的方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院职代会期间,根据代表的要求,主席(副主席)可邀请院长、副院长和行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代表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职代会主席办公会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经职代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提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由大会秘书处交院行政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院职代会期间处理不完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后由工会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部门继续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二十二条  院职代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院职代会应当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上次院职代会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在每届职代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期间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院职代会代表对职代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各代表组应当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整理送交秘书处,秘书处综合代表意见和各代表组的审议意见,向职代会主席办公会报告并提出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办公会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院职代会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决策方案后,由各代表组进行审议。

院职工代表可以结合院长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作建议和咨询性专题发言,发言由大会统一安排。

各代表组应当在初步审议的基础上,将代表在审议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整理递交秘书处,秘书处综合代表意见向主席办公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经职代会主席办公会通过后,院行政根据意见就报告和决策方案作出说明,大会作出相应的贯彻执行的决议。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二十五条  院职代会科研、科技产业(生产经营)、提案审查、职工生活福利、民主监督专门工作组组成人员的人选,由院工会、院组织人事处、院办公室共同商议并充分酝酿后提名,经职代会主席办公会研究,报院党委同意后,提交职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职代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职代会常设主席1名、副主席2-3名,负责职代会的工作。主席、副主席建议人选由院工会、院组织人事处、院办公室等部门协商并提出建议名单,报院党委同意后,提交职代会代表表决通过。

选举院级职代会主席、副主席时,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以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的半数时,始得当选。未超过半数时,是否再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七条  院职代会主席、副主席提出辞职的,由院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并报院党委批准。各专门工作组组长提出辞职的,由职代会主席办公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八条  院职代会大会主席团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院职代会主席、副主席及各专门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的罢免案,由大会交各代表组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大会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后,由院职代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大会印发会议。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大会印发会议。

第三十条  院职代会各专门工作组组成人员的职代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罢免的,其成员资格相应撤销,由院职代会予以公告。

 

第七章    表决议案

第三十一条  院职代会会议表决议案,以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院职代会代表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法,由主席团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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