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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实施意见
发布:组织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0-09-28   浏览次数:32193    

中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的从严管理,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努力打造一支“肯干事、会干事、干成事、能共事、不出事”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办发〔2009〕35号),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特别是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和根本要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理干部。加强对干部的从严管理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政治任务,对爱护和保护干部,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维护党的形象和干部形象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近年来,我院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队伍总体状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力,团结共事能力差,班子整体作用发挥不够,推动单位科学发展的能力不强;一些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思想作风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有的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有的思想不解放,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有的法治意识、纪律观念淡薄,乱作为、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服务意识差,工作效率低;个别领导干部不讲政治、不讲党性、不讲良心。这不仅不利于干部自身的成长,更不利于党的先进性的发挥。努力加强党的建设,极力推进全院科技创新、科技产业、基本建设等各项工作,干部队伍是关键。因此,全院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贯穿到干部管理工作全过程,坚持干部使用与培养教育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有力推动院所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从严管理干部的总体原则

从严加强干部管理,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要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严加强干部的管理;要从严加强干部考核,严格用数字评价考核结果,用数字体现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牢固树立抓干部管理是本职,不抓干部管理是失职,抓不好干部管理是不称职的观念。

从严加强干部管理,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干部执行能力和推动工作能力为核心,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以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为保证,从从严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全面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通过在干部的教育培训、作风养成、纪律规定、行为规范和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内外监督等方面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努力使各级领导干部成为政治坚定、思想解放、素质过硬、能力突出、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恪尽职守、勤政廉政的领导干部,为推动全院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保证。

三、从严管理干部的具体要求

(一)强化对干部的教育要求,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

1.着眼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进一步规范干部学习制度。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中心组要带头严格执行学习制度,要进一步提高中心组学习的质量和针对性。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好定期集体学习,每月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次,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认真进行学习登记考勤考核,对缺席重要学习内容的班子成员,必须要督促其补课。要强化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的学习,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理论学习责任制和理论学习督察考核制;要把加强学习、提高领导水平和能力作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之一,每年要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报院组织人事处备案,学习计划的兑现落实情况作为年终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把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处级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科级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8天。提拔任职的,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凡晋升职务、岗位交流的处、科级干部,必须在当年参加不少于5天的专门培训。

2.突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把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突出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党性党风和道德法纪教育。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引导干部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不断增强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创新意识和表率意识。要教育干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教育干部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把功夫下到抓落实上,增强干事创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兢兢业业地完成好组织交给的任务。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列入德的考察内容,作为干部考核、评价、交流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强化对干部的针对性教育。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弘扬正气,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突出个性化教育,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紧密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针对性教育,真正做到入情入理、入心入脑。要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重中之重,教育引导干部增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有针对性开展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从业教育,引导干部自觉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素质,遵纪守法,树好形象。不断强化干部的信仰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自省意识、敬畏意识、程序意识和民主意识,增强干事创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强年轻干部的基层实践锻炼,提高干部的党性修养。针对不少年轻干部缺乏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有计划地安排年轻干部到基层一线、艰苦地区、复杂环境、关键岗位砥砺品质、锤炼作风、增长才干。

4.强化警示教育,建立健全提醒打招呼制度。加强先进典型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全面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定期认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彰显先进典型事迹,发挥示范教育作用。纪检部门要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发布案件、组织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举行案例展览等形式,教育干部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努力形成讲党性、讲原则,团结一心干事业的良好风气。对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本人注意的,由分管领导或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对其及时进行提醒;需要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的,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函询;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或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通过谈话或者书面形式,对其进行诫勉,帮助干部改正问题。

(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建立和完善预防、发现、纠正问题的工作机制

1.严格干部日常管理。严格遵守“六项纪律”,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必须坚决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禁止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谎报成绩、文过饰非、弄虚作假和瞒上欺下;不准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执行中央、省委部署和院党委决议、决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必须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参加组织生活,自觉服从组织分配、调动和交流;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严格贯彻执行院党委的决议、决定、指示精神,坚决完成院党委和行政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得无故不上班或迟到早退;不得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处理私事等;领导干部必须按时参加全院的各种会议和集体公务活动,不准缺席、不准顶替、不准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请假。领导干部特别是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手机号码变更须及时向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院党政办等有关领导报告,因此贻误工作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各项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和各项报销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大额资金支付领导班子研究制度,保证单位资金安全。

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纪律是劳动纪律,也是政治纪律。必须严格执行因公派出工作的计划和定量管理,严禁组织、参加无实质内容的出国(境)团组,严禁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执行党和国家证照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外汇使用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不得介入或干涉外方的内部事务,不得申请政治避难,不得接收境外“法轮功”及其他敌对组织、分裂组织散发的各种宣传品;外事活动不是个人行为,不得发表与我国现行政策相冲突的讲话、表态,不得涉足色情场所,不得将有淫秽内容的书刊、杂志和音像制品带回国内,不得擅自离开集体驻地外出活动和在外留宿,未经批准不得承诺举()办国际会议;未经批准不得用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也不得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他人提供违反规定的便利。

严格遵守廉政纪律。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按照“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要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实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2.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一是坚持谈心谈话常态化,做到“五个必谈”:即班子不团结协调必谈,年度考核较差必谈,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必谈,干部遇到重大挫折必谈,班子成员变动必谈。院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组织人事处长每年与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不少于一次;分管院领导每年与所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不少于两次,与班子其他成员谈心谈话不少于一次;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也要经常与班子副职、所属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及时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对平时掌握了解和考核反馈的干部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一些苗头性问题,认为需要引起干部本人注意的,由分管院领导或委托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通过谈话方式进行提醒;重大问题需要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做出说明的,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要用书面形式进行函询告诫、督促纠正,经提醒仍无明显改观者,进行组织处理。二是落实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新任职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要对其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三是落实诫勉谈话制度。对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贯彻上级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职工意见较大,存在一定问题的,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干部考察考核中反映问题较突出,干部职工认可度较低的,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中被认定为一般或处于末尾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认定为“基本称职”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中被认定为“基本满意”的干部,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要通过谈话或书面形式对其进行诫勉。对经诫勉谈话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谈心谈话要规范程序,确定专人记录,做好登记备案。

3.落实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严肃民主生活认真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及时掌握干部有关情况。院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全面了解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情况。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对照查摆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总结教训,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领导班子成员既要敞开思想、严于剖析自己,又要敢于开展批评、真诚地帮助其他同志。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营造开展积极思想斗争的良好氛围。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向干部群众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建立民主生活会测评制度,对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测评。对质量不高的民主生活会, 要责令重开。

 4.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一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重要工作的落实和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告制度。对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贯彻执行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群众举报、申诉、控告的重要情况,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要问题,应如实地向组织作出说明。落实个人述职述廉制度,结合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要进行述职述廉,定期对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作出说明。对不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对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二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认真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严格要求领导干部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收入、房产、投资、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之间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不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造成违纪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处所级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出国(境)回来后必须及时将有关证照交国际合作处处理不按照要求办理的,将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反的,除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5.规范干部职务消费制度。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尤其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有关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履职相关的消费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超标接待,严禁公差私行,严禁公款支付自行考察、资格培训等费用,严禁参与赌博,严禁用公款私人宴请,严禁利用婚丧嫁娶及各种名目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要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监察和审计力度,如有违反,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加强和改进考核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健全科学、规范、配套和完善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对研究所领导班子的考核,重点是考核院下达的科技创新、科技产业、基本建设三项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处室领导班子的考核,重点是考核履行职能职责的情况,主要是认真抓好院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述职述廉述学制度,在领导班子及干部年度考察考核中,班子成员要进行述职述廉述学,对一定时期的履职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作出说明。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建立考核结果反馈通报制度,及时客观地向主管领导和干部本人反馈考核结果。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勇于负责、敢抓善管,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急功近利,搞形式主义和又庸又懒、不思进取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建立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工作机制,通过平时考核,深入了解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情况,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坚持奖惩分明,加大治懒治庸力度,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鲜明崇尚实干的用人导向,让能干事者有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

7.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审计监督,坚持凡离必审,着重做好拟提拔干部、掌管人财物权力的干部及有重要案件线索的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时间二年以上的负责人有计划的进行任中审计。深化预算执行审计,侧重专项资金审计。推进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全院重要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院属公司的审计力度。加强对在公司兼职的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加大审计结果的运用,切实发挥审计工作的预警防范作用。

8.健全干部监督体系,多层次多渠道管理约束干部。加强上级监督,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大胆管理,严格加强对处所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对干部的监督职责,特别要加强对重大项目负责人(课题主持人)、公司负责人以及二级部门负责人的管理与监督。加强院务和所务公开,强化党内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一把手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好“班长”职责,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和基层单位、干部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也要互相监督。充分发挥职代会的监督作用,加强群众监督,对群众通过信访、电话等各种渠道举报反映的问题,相关单位(部门)要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妥善处理。

(三)进一步突出重点对象和关键岗位,切实加强对党政正职的从严管理和监督

1.加强对处所级领导干部的管理,重点抓好对单位(部门)党政正职的管理。研究加强对党政正职重点管理的具体措施,着力规范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和执行财经纪律行为。今后研究所所长原则上不再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工作。重视处理涉及党政正职的信访反映,督促其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的监督。进一步加大重要部门、关键岗位以及机关和研究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力度,盘活干部资源,激发干事活力,使定期轮岗和干部交流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2.修订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党政正职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各单位(部门)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严格执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事项。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时,要执行党政正职“末位表态”制,正职领导应充分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态,不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坚决杜绝党政“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四、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及时作出组织处理

(一)对基本素质较好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经过组织考察,对具备一定领导能力、但不具备担任正职领导素质的,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同级副职;对不具备担任领导职务素质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对担任现职经验和能力不够,但基本素质较好的,安排离职培训或调整到适合其锻炼成长的岗位;对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但不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改任专业技术部门领导职务或从事其熟悉的专业技术工作。

(二)对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胜任和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缺乏进取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在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在听取其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对其进行组织调整;对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在听取其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对其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应调整的干部,要坚决调整,绝不姑息迁就。对在新岗位表现较好、成绩突出的干部,要予以表扬鼓励和提拔使用。

(三)加大对失职干部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干部问责制。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当、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等,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根据《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院机关部门及研究所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干部,严肃追究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对被问责的干部和被查出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进行全院通报,以警示教育广大干部,切实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依法履职、正确履职、恪尽职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在问责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征得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各级干部包括领导干部必须服从所在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纪律,及时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不得利用工作时间、用公款去从事个人爱好,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爱好谋取私利。对干部中这方面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提醒,谈话教育。凡对干部放任自流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干部本人作出处理。

(四)加大对院机关职能处(室)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根据“省直机关党建工作如何走在全省基层组织建设前列大讨论”活动和全院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关要求,院机关职能处(室)要充分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在从严管理干部中当好表率。对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因所在部门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院机关工作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将予以解聘人事关系。

(五)加强对非实职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各单位(部门)要根据非实职领导职务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具体工作任务,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作用。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服从所在单位(部门)管理,遵守各项纪律要求,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凡对这些干部放任自流的,要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干部本人作出处理。

五、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高度重视从严管理干部工作,切实负起政治责任。要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议事日程,充分发挥领导监督作用,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抓班子带队伍、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在严于律己、加强自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遗余力地抓好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解决从严管理干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要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的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同志也要从严管理好所分管部门的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严格要求和管理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

(二)切实履行管理干部的职责。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组织人事处在认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同时,负责从严管理干部工作的牵头抓总职能,纪检监察审计室、院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研处、产业处、国际合作处和行政处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好从严管理干部的各项要求,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从严管理干部工作的沟通协调。

(三)强化对干部的责任落实与追究。明确干部的岗位职责,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各级干部尤其是处所级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开展好工作。对院安排的重大事项必须责任到人,对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严禁拖沓、推诿、扯皮、失职、渎职,严格执行工作回复制度。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干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从严管理干部的领导责任和分管干部工作同志的直接责任。干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疏于管理监督,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人员连续或多次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本意见的实施,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中央和省有关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严管理干部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把从严管理干部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好内部职工从严管理的具体细则和措施,进一步加大岗位绩效管理力度,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目标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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